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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来源: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2011-5-21 15:17:21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际代码为13246)。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邮编434020)。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长江大学主办的独立学院。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长江大学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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